(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县土地资源、地下水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的研究,拟订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负责制定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起草土地资源、地下水、测绘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县土地、地下水、测绘等管理技术规程和办法等。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县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审核报县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
(四)负责规范全县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地下水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拟定并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
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承担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全县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土地开发利用办法,组织实施管理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对地价评估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办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会同县农业部门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方案的审核工作。
(八)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督与国土资源相关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承担全县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并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负责有关资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一)负责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县级基础测绘、行政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有关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规范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
(十二)组织制定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县人大、县政协建议、提案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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